張努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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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9/05/19 19:14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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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投第一個不是不能動民法 第二個要設專法? 政府不是多有符合嗎? 當初公投內容不是這樣寫的嗎? 為何現在專法了 為何還在吵公投 在法律上 這個就是符合阿XD 我是覺得該放下了!不需要再這樣激烈了! 因為如果專法沒過 24號還是一切多照民法走了!
這一次吵成這樣 我還覺得佩服他們 就是 憲法位階低於公投>
也請大家回歸了!該放手了 祝福大家不是更好嗎?
以下是法律界的見解
從大法官解釋的意旨來說,其實是指:「國家沒有用法律保障『同性』能像異性一樣,組織婚姻或類似婚姻的關係,是違憲的。至於國家要怎麼立法,交給行政院和立法院處理。」而這次幸福盟公投的題目和結果,並不是否決同性能組織婚姻或類似婚姻的關係,而是不同意修改民法,但同意另訂專法給予同志保障,和大法官解釋並沒有違背。
國家是把大法官作為解釋憲法的人,避免多數意見凌駕憲法價值而發生侵害人權的情狀,就是怕人民選出的代議士如立委、議員,利用多數決訂出違憲的法令,才設置大法官,所以公投的結果,也是多數決,只是除去了代議制度這一層而已,所以在法學論上,大法官解釋的位階,應該還是高於公投結果的。
[通知] 本文最後編輯時間: 2019/05/19 19:15:37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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